21歲大學生「只是幫人拿包裹」!幾天後竟被抓「遭判無期徒刑」冤喊:我是無辜的...
2020年12月23日,來自中國的金某某受緬甸「大老闆」的指使,和貌某某至雲南瑞麗一公車站牌處,與「大老闆」安排的送貨人接頭,取到12根內含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「麻古」)的減震器。隨後,兩人至包裹店將避震器寄至湖北監利。
同年12月25日,貴州遵義公安匯川分局從該包裹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4.4公斤。之後,警方還原外包裝,讓包裹繼續正常運送。馬某和21歲大學生張某某受李某(另案處理)指使,分別從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和河北省保定市趕到湖北省監利市,於2020年12月28日15時許,將藏毒減震器包裹領取後,準備轉移包裹時被民當場抓獲。查獲的毒品疑似物經檢驗鑑定,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。

法院審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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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對於馬某、張某某兩人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實施運輸毒品行為,首先,兩人均供述取包裹前懷疑是毒品或者槍支彈藥之類的違禁品;其次,含毒品包裹至包裹店時並未到達目的地,需兩人攜帶其經過一定距離才能將毒品交付,而正是兩人在此途中被抓獲。據此,兩人的行為構成運送毒品罪。

四人中,金某某運輸毒品8.5公斤,貌某某運輸7.5公斤,馬某和張某某運輸4.4公斤。在共同犯案中,各組同案人之間相互配合,積極實施犯罪行為,作用、地位相當,不宜區分主從犯,均為主犯。 2022年4月,一審法院判決,金某某、貌某某、馬某判處死刑,緩刑二年執行,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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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某某以不知所提取貨物是毒品、不是主犯、不構成運輸毒品罪、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,馬某以「被李哥騙,不知運輸的是毒品,量刑過重」為由提起上訴。
2022年12月,貴州省高院裁定,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撤回判決發回重審。

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仍認為,馬某、張某某均供述取包裹前懷疑是毒品或槍枝彈藥之類的違禁品。張某某的懷疑理由,「因為李某花了二萬多元(約新台幣8.8萬)請我和馬某來取貨;他在微信上告訴我,叫我小心一點、安全第一,還告訴我如果在取貨的時候,旁邊有年輕人的話要特別小心,還叫我不要從正門進等等。透過這些情況我知道這個包裹肯定不正常。此外,毒品是因被警方控製而未流入社會,不成為犯罪未遂的理由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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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6月20日,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,仍判處金某某、貌某某、馬某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。2023年12月,該案重審二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,裁定為終審裁定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顯示,走私、販賣、運送、製造毒品罪
走私、販賣、運送、製造毒品,不論數量多少,都應追究刑事責任,並予以刑事處罰。
走私、販賣、運送、製造毒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十五年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,並處沒收財產: